广东男子拍下妻子偷欢视频发到家人群,致其自杀!法院:不违法
发布于2023-12-20 10:15
出轨是现如今常见的只是夫妻离婚的原因,无论是哪一方出轨,给另一方造成的伤害都是不可逆的。
那么当你发现对方出轨会怎么做呢?
广东的周某与韩某是一对结婚多年的夫妻,并育有一子。平日里虽然小吵小闹不断,但总的来说生活还算和睦。
可最近周某发现妻子的行为有些异常,总是鬼鬼祟祟的玩手机,有时候周某说话都能把她吓一跳。韩某解释说自己最近精神压力大,所以才会出现这种状况,多年的夫妻感情让周某并未对妻子的话产生怀疑。
直到那天韩某洗澡时手机放在了茶几上,这时手机恰好来了信息。
周某瞥了一眼后意识到不对劲,便打开妻子手机查看她的聊天记录。当他打开妻子与一个陌生男子的聊天记录时,里面露骨的内容让周某愤怒不已。
强迫自己冷静下来的周某又将聊天记录仔细看了一遍后发现,两人除了聊天还多次私下约会见面。
妻子出轨,这无疑是对一个男人尊严的挑战,周某决定搜集证据跟妻子离婚。
为此,周某在家中安装了监控摄像头。让他没想到的是,韩某真的敢把情夫带回家中,看着画面中两人卿卿我我,你侬我侬的,周某怒火中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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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他还是强忍着将视频保存了下来,下班回家后,便将事情挑明,客观证据摆在面前,韩某也只能承认了。
随后周某提出离婚,要求孩子抚养权归他,自知理亏的韩某当下便同意了周某的要求。可当两人去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韩某却突然后悔了,她舍不得放弃抚养权,也舍不得放弃婚姻以及两人共同的财产。
这个行为彻底激怒了周某,于是周某将保存的韩某出轨视频发到家庭群里。
随后韩某因觉得羞愧难当,选择了自杀。韩某的父母知道此事后,觉得是周某导致了自己女儿的死亡,于是将周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法院综合双方提出的证据后认为,周某将韩某的出轨视频发到家庭群中,但家庭群中仅有6人,视频没有在群外传播,因此周某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而韩某属于成年人,对于自杀的后果是可以预见的,因此韩某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周某不承担责任。
以案释法
很多人认为韩某的死亡是由周某发布视频造成的,认为即便周某没有亲手杀害韩某,其行为也间接构成了韩某死亡,认为周某的行为属于过失犯罪。在《刑法》中有对过失犯罪的明确判定。
《刑法》15条提到,由于疏忽导致自己应当预见的损害结果没有被预见,或者盲目轻信自己能够避免损害,最终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属于过失犯罪。
而本案中周某将视频发至6人家庭群,其所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不足以能够促使一个成年人自杀。
韩某属于有自主判断能力的成年人,遇到突发状况应当有适当的应对措施,并且在做出自杀决定后,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为何。但是其仍旧选择自杀,这是极不负责任的表现,因此,韩某的死亡结果其自身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此外,《民法典》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所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损害是由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侵权人的责任就会变小。本案中韩某出轨在先,韩某本身就已经有了过错。
此后还在签订离婚协议的时候突然反悔,这是错上加错,正是因此才激怒了周某,导致了视频被发布。
因此法院认定周某无需承担责任,所以法院驳回了韩某父母的申请,周某自然也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了。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周某传播的群聊人数仅为6人,并没有达到能够被立案的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第84条提到,是向他人传播淫秽色情内容,人数在300-600人次以上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才能达立案标准。
如果达到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立案标准,被定罪的话,按照《刑法》364条的规定,可被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案中周某的行为一没有达到人次数量要求,二没有造成严重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不构成犯罪。
我国法律暂时没有对出轨有明确的判罚规定,但是在《民法典》中要求夫妻双方要互相忠诚、互相尊重。
显然出轨行为是违反了此规定的,但是不构成刑事犯罪。如果在双方离婚划分财产时,出轨方属于过错方,所获财产份额会因出轨过错行为而少于无过错的另一方。
本案中周某韩某在协议离婚时,周某也确实有权将孩子的抚养权划归自己所有,只是没有提到如何划分财产。如果能够证明离婚行为是由过错方韩某造成的,那么周某作为无过错的一方还能因此向韩某索要赔偿。
作为一个成年人,需要为自己做出的事情负责。出轨不管从道德上还是从法律上来说,都是不值得被提倡的事情,因此在离婚时权益被削弱也是正常的,这是法律对无辜受害方的补偿,但是韩某却因为舍不得放弃共同财产而临时反悔。
周某也有点冲动,婚姻中被另一半背叛确实是常人无法忍受的事情。但是人与人之间还是要以沟通为主、以解决问题为目的,泄愤虽然能够满足一时的畅快,但是此行为可能会带来无法挽回的后果。
最后,也呼吁各方为我国法律法规的健全与完善尽出自己的一分力,使法律能够覆盖到更多的社会事件上,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更多违背道德伦理、违反社会秩序的事情的发生,才能够更好地保护更多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