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刚过去的2015年里,有一个汽车业的数据让人震惊。2015年全国汽车召回总量竟然达到了554.85万辆,召回的次数和数量都创下了历史最高纪录。

经常有车主跟小编反映说自己的车老出毛病,咨询了身边开同一款车的人,发现还是普遍现象,怀疑是产品本身有质量问题,但是反映给4S店也没得到多大的重视,要么反馈给厂家后,说是正常现象,要么就稍微修理了下,让开回去,但是没过多久,又出问题了。凭什么作为生产者的厂家说没有质量问题,就真的没问题?我不服!难道就没有第三方可以进行监管吗?当然有!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小编通读全文后,发现有几条信息与大家息息相关。

1、渠道更加开放

在我们过去接触的实际案例中,经常出现车主对汽车产品有疑问,我们一通电话将问题反馈给厂家全国客服,但是一天,一星期,甚至是一个月过去了都没有得到任何答复。即使有回复内容多半是表达“厂家已收到您的信息,会展开调查”这一类不明确的套话。而后来,被推出来解决问题的,又都是经销店,厂家始终躲在背后,不愿意直面消费者。经销店表示,我也很无奈啊,不是我不给你把车修好,而是这是产品本身的问题,根本没法修啊,我能做的无非就是给你赠送几次保养,到时候坏了再过来免费修。

《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通过电话和网络平台等方式接受公众咨询。

希望《管理办法》实施以后,问题能有所改观。

2、效率的提升

不知道车友们有没有这样的经历:作为消费者我认为你的汽车产品有质量问题,但是生产者又一口咬定产品绝对没问题,但是怎么得出的结论又不说,消费者也只能和生产者在那边一天天耗着,这可怎么办呢?生产者认为产品没问题吗?可以,规定生产者在十五天内举证,清清楚楚把分析过程和方法、风险评估意见以及分析结论全部列出来。不然,质监总局能证明有问题的话,生产者也要乖乖召回,否则就要被罚款。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质检总局根据缺陷调查报告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向生产者发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质检总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召回流程更加明确

可能也有车友担心,如果我没有被及时通知到,消息又不够灵通,过了召回期限才知道怎么办?大家可以放心,召回信息纪录是必须保存10年以上的,所以哪怕已经完成了召回计划,有问题的产品也要继续召回。违反的话,一样会被罚款。

《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自召回计划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30个工作日内以挂号信等有效方式,告知车主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坏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和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项。

《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者应当保存已实施召回的汽车产品召回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更新备案信息,未按规定提交调查分析结果,未按规定保存汽车产品召回记录,未按规定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虽然《管理办法》刚刚实施,具体成效还不得而见,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对于消费者来说,在维护自身权益上又增添了一个砝码,而对于生产者来说,从今往后也会更加注重生产源头的监管和产品质量的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