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友林先生最近发生了一件事,挺让他苦恼的:有天晚上,我在市区和另一辆小车刮擦,我当初报警了,交警跟我们说, 双方互留电话之后拍照去快处中心,我当时想,反正都是对方全责,对方压实线变道,可是快处中心的警官却认定我们各负其责。
我不认可,想去晋安交警大队法制室复议,可是他们说没有办法受理,连我提供的材料都没有看,告诉我如果我有异议的话要走诉讼程序,我就不乐意了,我当初在认定书上,并没有签下我自己的全名,并且我是不认可的,所以我就写了个姓氏,还特意在后面括弧,不同意。晋安交警大队的警官连我提供的材料都没有看,跟我说去法院,我心里不舒服,他们的做法合理吗?
小编点评:
这位警官可能一时半会没跟当事人林先生讲清楚就说了个结论,没讲依据。事故处理分两种,一种是简易程序,一种是一般程序。
公安部104号令,全名叫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里面有两条跟林先生遇到的困惑相关,第18条中说明简易事故处理程序有三种情况是不适用于调解的,警察是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写清楚相应的情况之后,直接把认定书给到当事人的:
1、当事人对认定有异议的
2、当事人拒绝在认定书上签名的
3、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在快处这种简易程序中,你拒绝签字,并不代表着认定书本身无效。而如果对认定不服,请求调解的,警察要当场进行调解。这个才是正规的流程。
第二条相关的是第52条写道,正常来讲,适用于后期可以复核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不是要受理,但是,有四种情况复核申请,警方是不受理的:
1、有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已经受理的,警方就不介入了
2、检察院已经批准逮捕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的
3、适用于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子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发生的事故
林先生,说白了,快处中心其实就是大队的警官派驻在里面认定事故呀,实在不认可,要么,你当场接受警方调解,要么,你走法律程序。如果符合走事故认定复核程序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会在决定受理之后的一个月内,给出复核的认定结果。而且,有且只有一次复核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