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电(记者孙磊)现在许多家庭都有了汽车,购买汽车后的第一件事就是购买保险。可是,有几个消费者能够全面掌握商业车险的条款和费率呢?河北邯郸的李志鸿律师,常年接触保险行业,他发现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混乱,在今年3.15时向保监会申请公开15家保险公司的车险信息,之后向法院起诉保监会,案件于昨天在北京开庭审理。
李志鸿自1997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1999年开始在财产保险公司担任常年法律顾问,至2012年8月因业务发展需要退出保险公司。专职做法律保险事务长达十几年,在此期间他逐渐了解保险行业。他就发现,长期以来,没有标明起止时间、没有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不断变换、种类繁多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让他心中没底,不能够准确排它地确定具体某一条款具体执行起止时间。
由此李志鸿想到,全面掌握理解商业车险的条款和费率,对于购买保险的广大消费者是很难的事。
李志鸿注意到,近两年来,保监会特别重视对于保险市场的治理,注重保护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及其他保险相关人员的合法权利,明确提出了“保险消费者”的称谓,倡导了以服务占领保险市场的理念,保险市场有了巨大的改变。他认为,保险合同应当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公布于天下,以保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维护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促进保险行业的进一步公开公平,避免私自暗箱操作随意制定条款,瞒上不报,损害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利,特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15家保险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的全部内容、费率及其生效时间、批准文号。
申请提出后,获得了保监会的回复。4月7日,中国保监会办公厅致函李志鸿,提到:其所申请的信息属保监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可在保监会网站“行政许可”栏目查询相关信息。保险公司使用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产品的生效日期以保监会正式批文日期为准。
收到回复后,李志鸿查询了保监会官方网站的“行政许可”栏目,没有找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他认为,保监会回避了其所提出要求公开的具体实质内容,这一回复没有实质意义。
2013年5月10日上午,李志鸿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起诉保监会。
2013年8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9月5日,在北京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