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生,之前在福州江铃全顺订购陆丰X7,说明明销售顾问小高跟自己口头承诺,10月15号就能交车,但是,到10月底说车辆还没有动静,弄得自己都想退订了。

以上合同有几点问题:

1、交车日期没有写,且在第八条的附加和补充约定中没有体现;

2、违约责任都是买方违约,没有体现卖方违约,违约具体怎么办也没有写清;

3、第七条写到:买方在提车时须交还此合约和收据,第十条写买卖双方各执一份(转让第三方无效),自相矛盾;

4、第十条写到本合约一式三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无卖方印章无效),但是合同右下角的落款处,盖章在哪里?自相矛盾。

小编仔细把这家店的销售合同看了一遍,我不得不给销售经理打电话,需要跟销售经理反馈郭先生车辆未到的事情,而且重点要说对这份合同的看法。

合同有这些问题:

首先,这份合同中,通篇看下来都是对于买方的种种约束,什么情况下算买方违约,压根看不到任何一条对于卖方的违约条款的。如果我是消费者仔细看完的话,我心里可不舒服了,合同最起码要公平。甲方违约怎么办,乙方违约怎么处理,这没仔细看合同的消费者,大笔一挥就签字,回头即便要退定也被动。

比如,这位郭先生,之前销售顾问口头约定是15号提车,合同模板本身压根没有什么时候交车的一栏,在最后“附加和补充约定”一栏也没有补充写上这一条。关于双方协商约定,多少号之前交车,如果违约,甲方怎么办?定金怎么处理都没有写明。

所以,销售张经理也很坦诚,说的确是员工没有备注,弄得现在自己跟老板沟通起来也很困难,老板也看合同办事,合同上没写,也没办法支持消费者退定之类的诉求。合同是对双方的约束和保障,既然合同栏里连交车日期的项目都没有,4S店要考虑修改合同范本让合同更规范,需要主动添加相应的甲方违约条款。要不然以后大家到江铃全顺买车的小伙伴,遇到这家店的合同可得打起十二分的精神,因为合同本身有失公允,对消费者不公平。

其次,合同中居然用打印加粗字体,标注出一句话:买方在提车时需交还此合约和收据。留给江铃全顺三个字——凭什么,明明合同倒数第二条非加粗字体写着:本合同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如果经销店在提车后回收合同的,大家尽管打电话进来留言,大家手上必须要有一份看得清的合同,跟提车没提车没关系。

再次,合同最后落款只有经销店名称,没有经销店的盖章。而合同第十条写着无卖方印章无效,这不是一份自相矛盾的合同。只签字不盖章的合同,该补的补,该重签的重签。

最后,张经理也说了,陆丰X7这款车订的人太多,厂家供不应求,往往发的货又是红色,蓝色,绿色,以高配版的车型为主。像郭先生定的这款白色中配的,少之又少,自己之前也在处理这方面消费者的质疑,该催的催,该安抚的安抚。

有态度是不错,关键是合同,赶紧要去修改,保障经销商的利益同时不要损害消费者的基本权利。